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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生育保险业务知识
发布时间:2011-12-26  来源:社保中心   点击量:

 

 
1、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后如何申报?
女职工生育40天后,由所在企业填报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》,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,并提供以下材料:
(1)生育证原件、复印件1份;
(2)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;
(3)产程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,必须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;
(4)出生医学证明原件、复印件1份。
2、企业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?
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贯彻落实<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潍政办发〔2007〕88号)规定,参加市级统筹的单位,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%逐月缴纳;参加县市区、市属各开发区社会保险统筹的单位,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按照不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1%的比例确定。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3、具备什么条件可享受企业生育保险待遇?
(1)生育时参加企业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;
(2)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。
4、企业生育保险的生育、流产医疗费定额标准是如何规定的?
根据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贯彻落实<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<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>有关问题的通知>的意见》(潍劳社〔2008〕5号)规定,生育、流产医疗费实行定额结算,具体标准如下:
(1)生育医疗费:剖宫产2500元;非剖宫产1000元。
(2)流产医疗费:按怀孕时间不同分别为150元、300元、400元。
(3)在定点的企业职工医院生育、流产的,按上述标准下浮10%。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、流产的,报销生育、流产定额医疗费的70%,低于定额医疗费70%的,按实际发生额结算。
5、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是如何计发的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: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。
产假天数按照《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)规定的标准确定:
(1)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,难产的增加15天;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;晚育的增加60天;
(2)女职工流产的,根据妊娠时间不同,产假分别为15天、20天、30天、42天。
6、企业生育保险待遇的申报时间有什么规定?
单位于职工生育或流产40天后申报,最迟不超过一年。
7、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的?生育补助金的标准是什么?
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《关于贯彻落实〈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潍政办发〔2007〕88号)规定,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行,也就是说,生育时间在2007年12 月1日以后,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男职工可以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。补助金标准为企业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的50%,即剖宫产为1250元;非剖宫产为500元。
8、申报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的条件是什么?
根据《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)和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贯彻落实<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<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>有关问题的通知>的意见》(潍劳社〔2008〕5号)规定,申请企业男职工配偶生育补助金的男职工要符合以下条件:
(1)参加企业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;
(2)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;
(3)配偶生育前企业为男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。
9、企业职工工作调动后生育保险缴费时间是否连续计算?
根据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《关于贯彻落实<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<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>有关问题的通知>的意见》(潍劳社〔2008〕5号)第五条规定: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,其调动前后的连续缴费时间累计计算。

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 

主办单位: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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